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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近日,在上海举办的一个国际展会上,上海一中院通过惩罚广东一家企业及其员工的违反诉前禁令行为,维护了比利时必佳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了比利时领事馆及必佳乐公司的盛赞——
国际展会上,突然发现了与自身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比利时必佳乐有限公司(下称必佳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凯公司)立即停止在展会上销售和许诺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当上海一中院送达了裁定书后,却遭到丰凯公司员工的抗拒执行。
由于丰凯公司的违反禁令、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近日,上海一中院对丰凯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拘留10日的处罚。这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行为受到了必佳乐公司的盛赞,比利时领事馆领事与必佳乐公司代表来到上海一中院表达感谢,表示中国真正致力于实现保护知识产权诺言,上海一中院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专业和高效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在华投资的比利时客商对上海的投资环境更有信心。
展会产品嫌涉侵权
据了解,必佳乐公司是名称为“编织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6月12日,在上海浦东举行的“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必佳乐公司发现,丰凯公司展出的BestMax织机与其享有的“编织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视觉效果上十分近似。必佳乐公司认为,丰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于是,必佳乐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丰凯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销售和许诺销售名为BestMax织机的侵权行为。与此同时,必佳乐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外观设计检索报告》、涉嫌侵权的产品照片等证据。必佳乐公司还提供了50万元的担保。
经审查,上海一中院认为,必佳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丰凯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览会暨ITMA亚洲展览会”上销售和许诺销售名为BestMax织机的行为。
丰凯公司抗拒诉前禁令
该裁定文书生效后,6月13日,上海一中院的执行法官赴展会现场向丰凯公司宣布禁令,责令丰凯公司立即停止在展览会上的侵权行为,并责令丰凯公司将涉嫌侵权的产品撤展,且法院工作人员当场将侵权织机用覆盖物予以遮盖。
然而,在执行法官撤离后不久,丰凯公司相关责任人贺某等人却将法院覆盖的遮盖物掀开,继续将涉嫌侵权的织机重新展示,并制作了内容为“必佳乐公司诉本机外观侵权,请公众评价是否相似”的示威牌子,将该牌子放在涉嫌侵权的织机上。
“丰凯公司的行为是公然抗拒法院诉前禁令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扰乱了知识产权秩序,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针对丰凯公司的行为,上海一中院执行庭法官隋海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6月16日,上海一中院再次派员赶赴展会现场,在执法过程中,又遭到了丰凯公司贺某等人的阻挠和抗拒,后法院干警将相关违法人员带离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海一中院对丰凯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法院诉前禁令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丰凯公司营销总监贺某处以司法拘留10日;对丰凯公司罚款10万元;对丰凯公司副总监陈某个人罚款1万元。
处罚侵权行为获比利时盛赞
6月19日,比利时领事馆领事与必佳乐公司代表等一行5人来到上海一中院,表示上海一中院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的专业和高效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也让在华投资的比利时客商对上海的投资环境更有信心。
“我们相信其他国家的参展商、比利时政府、欧盟乃至全世界都能清晰地看到,中国是真正致力于实现保护知识产权这一诺言的。”必佳乐集团总裁卢克?塔克在致上海一中院的感谢信中表示,必佳乐管理层正在考虑在中国追加投资。这个先例将激励所有企业从事研发,在原创的产品和设计上加大投资。
“这是上海首例对违反诉前禁令进行处罚。”隋海君表示,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对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十分重要,有了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才能使企业创新力不断得到发挥,使企业的创新结果得到保障,使更多的国外企业愿意来中国发展。
诉前禁令使权利人免受损害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法律中增加了对诉前禁令的规定,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诉前禁令可以有效的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但是诉前禁令的适用还有许多条件。”隋海君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诉前禁令,实体上一般应审查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禁令的作出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本案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