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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专柜侵权了吗

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商场专柜侵权了吗。
案情
  “SHISEIDO”系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分别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和第35类“街头或店前散发广告材料;商品展示;提供商业销售信息,推销(代他人);直接邮寄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商标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台州某百货有限公司自2005年4月25日开始,在其商场内设立标有“SHISEIDO”商标的化妆品销售专柜。2006年5月,商标注册人向工商部门投诉当事人侵犯其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专用权。工商部门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SHISEIDO”系列化妆品1045瓶(支),销售额共计15.7万元,在“SHISEIDO”化妆品专柜中查获的296瓶(支)“SHISEIDO”系列化妆品,经鉴定有179瓶(支)属于假冒商品,其余则为正品。
  分歧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定性并无异议,但对其在专柜装潢中使用“SHISEIDO”商标是否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品展示,在专柜上使用的商标属于服务商标,侵犯了“SHISEIDO”服务商标的专用权,非法经营额为已经销售的15.7万元。理由是:当事人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其在商场内设立商品专柜,目的就是将各种商品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行为属于商品展示。因此,当事人在商品专柜装潢中使用“SHISEIDO”商标,侵犯了日本株式会社资生堂在“商品展示”服务项目上的“SHISEIDO”商标专用权。
  中国商标查询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商品展示,专柜上使用的商标不是服务商标,没有侵犯“SHISEIDO”商标在“商品展示”服务项目上的专用权,已销售的、无法证明假冒的化妆品不能计入非法经营额。理由是:1.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是通过商品的进、出差价来谋取利润的销售行为,按职能当事人属于销售商品的商业企业,其在专柜装潢中使用“SHISEIDO”商标属于为自身销售服务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2.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版)对第35类服务项目的注释,该类服务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而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显然,当事人作为商业企业,其自身经营行为不属于第35类,尤其不属于“SHISEIDO”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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