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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最新报道:是中止还是正常查处?案情
2006年11月23日,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查扣市场上侵犯其“益母草”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其他厂商生产的“益母草”卫生巾。办案机构随后对市场上其他厂商生产的“益母草”卫生巾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予以查封或下架处理。2006年12月28日,山东临沂天润妇女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源深”牌益母草卫生巾,“天润”牌益母草卫生巾)以12月1日商评委已受理其就“益母草”注册不当提出的争议为由,要求工商部门中止处理该案。
分析
对本案的查处,办案人员有以下几种意见:
中国商标查询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商标侵权不成立,应撤销立案。理由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工999年12月29日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编者注:该《意见》已废止)中“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益母草”作为功能性卫生巾的原料,用作商标不具备显著性,应中止案件查处,并撤销立案,解除已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商标侵权成立,但应中止查处。理由是:工商标字 [1996]第80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规定:“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商标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现查处的侵权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06年5月,而投诉人的“益母草”商标是商评委于2006年9月26日才裁定予以注册的,依据这一规定,不应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只能中止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商标侵权成立,但因侵权人拒绝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此案应继续予以查处。理由是:从被查处的“益母草”商标的注册过程来看,该商标经历了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等程序,最终获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当事人提出了争议,商评委也受理了,但该商标已获注册,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事实不可改变。侵权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无论是用作商标还是装潢),侵权事实是存在的。
当事人提出了中止案件查处的请求,但拒绝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因此不具备中止查处的法定条件。此案应按正常办案程序继续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背景资料:
1907456号“益母草”注册商标由山东淄博蓝海妇女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6日申请注册。
2002年4月22日,商标局以该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本类商品的原料为由予以驳回。蓝海公司不服,于2002年5月9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2年11月19日,在商评委审理期间,该商标申请转让给山东益母妇女用品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1-5日,商评委下发商评字[2004]第583l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在卫生巾产品中添加“益母草”成分并不是该行业内惯常做法,同时“益母草及图”商标经厂家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在本行业已享有较高知名度。“益母草”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准予注册并予公告。
中国商标查询 在“益母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扬州市月思恋妇幼保健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扬州市亚光卫生用品厂及杭州余宏卫生用品有限公司3家企业于2005年3月21日分别以“益母草”作为商标用在卫生巾商品上反映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具备应有的显著性为由,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2006年1月16日,商标局下发[2006]商标异字第00011号裁定书,认为在指定商品中添加“益母草”中药材,并不是行业惯常做法,益母草并非主要原料,该商标又是图形商标,长期使用已有较高知名度,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
2006年2月8日,异议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
2006年9月26日,商评委下发商评字[2006]第316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为“益母草”文字与绿叶图形、椭圆图形及线条的有机组合,并指定了颜色,整体感较强,具有一定识别作用。并且由于“益母草”中药在卫生巾商品上的应用尚不普遍,在消费者中也未形成常识性的认知习惯。随着生产企业将“益母草及图”标志非常突出地在市场上大量使用和宣传,该标志与被申请人之间已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成为消费者识别被申请人卫生巾等商品的显著标志,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裁定1907456号“益母草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