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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何还是侵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最新报道: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何还是侵权?

案情
    山东省苍山县兴达糖果厂(以下简称糖果厂)是陈某、李某投资经营的一家合伙型企业,二人约定由李某负责处理该厂的具体事务。该厂于2004年6月在糖果类注册了A商标注册,因经营有方,管理较为规范,产品销路好,A商标一度成为该地区的著名商标。张某是本县生产糖果的个体工商户,和陈某是亲戚关系,央求陈某让他也能够使用A商标。碍于情面,陈某背着李某于2006年11月和张某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尚未报商标局备案,李某在市场上发现了张某生产的糖果使用了自己厂的商标,以张某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苍山县工商局投诉。该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询问时,张某出示了盖有糖果厂公章和陈某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分析
    张某使用A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关键在于认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工商执法人员内部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注册。张某使用A商标是基于和陈某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尽管该合同还没有来得及报商标局备案,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可以认定该许可合同有效,张某属于合法使用A商标。
    中国商标查询第二种意见认为:糖果厂属于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李某负责执行该厂的事务,尽管陈某是合伙人之一,也不应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无权和别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外,该法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属于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可以认定,陈某不具有事务执行权而执行合伙事务,在不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和张某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张某使用A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糖果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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