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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做字号可罚款吗?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驰名商标做字号可罚款吗?
A商标系某企业在针织服装、内衣上注册的中文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于1997年注册成立。其制售的电动车在车身及车篮都以显著的文字标明“A电动车”。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对本案有三种意见:
    一、构成商标侵权,可以依据《商标法》予以罚款。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A电动车厂在车身及车篮突出标明“A电动车”,暗示该电动车与驰名商标人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联想”,因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合理地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优势。所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予以罚款。
    二、不构成商标侵权。连云港市A电动车自行车厂在车身及车篮突出标明“A电动车”,是对企业名称的简化。“连云港市A电动自行车厂”企业名称是经过相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应当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并非使用驰名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构成侵权,但不可以罚款。理由是:第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中国商标查询“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主要靠行政程序撤销。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连云港市A电动车厂的行为既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一)项,电动车与内衣显然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第(二)项,因为其在电动车车身及车篮使用“A电动车”是使用企业字号而不是商标。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从而构成的侵权行为,予以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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