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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莲优6号”侵权了吗?
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红莲优6号”侵权了吗?案情
A省某市工商局接到甲公司举报,反映乙公司(具备种子生产、销售资格)销售的“红莲优6号”种子侵犯其“红莲”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乙公司购进一批散装杂交水稻种子予以包装,包装上的品种名称标注为“红莲优6号”(注:该批种子确实是“红莲优6号”),但没有突出使用“红莲”文字且使用了自己的“求实”商标。“红莲优6号”已经通过A省品种审定,权利人为甲公司,乙公司使用“红莲优6号”未经其同意,“红莲”文字同时又是甲公司的商标注册。
争议
对此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1.如实标注种子的品种名称是种子经营者的义务。《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属假种子。如果乙公司将“红莲优6号”品种标注为其他品种,则构成《种子法》所称假种子。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乙公司在其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注“红莲优6号”且没有突出使用“红莲”文字,属于正当使用。3.乙公司使用的是“求实”商标,与“红莲”文字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红莲优6号”是品种名称,与“红莲”商标也不近似。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品种通用名称就种子而言,是指特定行业(种子)具有的某种品质、成分、性能等技术要素构成。《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所指的“品种通用名称”是指“红莲优6号”杂交水稻种子这个品种,而《商标法实施条例》所指的“商品通用名称”是指“杂交水稻种子”这个商品。可见,商品的通用名称与品种的通用名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红莲”这个商标注册并非商品(杂交水稻种子)的通用名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其商标专用权。乙公司客观上实施了擅自使用“红莲”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另外,笔者认为,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包装、销售甲公司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红莲优6号”种子,其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应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