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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非正道 仿冒必自缚武汉康恩贝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企业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搭车非正道 仿冒必自缚武汉康恩贝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费用
明知是他人的知名品牌,却擅自将其商标作为公司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在印制的宣传资料和自己建立的网站上突出使用,最终导致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受到法律的惩罚。有关专家提请我国广大企业及企业家注意:自主创新才是正道,仿冒他人品牌必作茧自缚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的“康恩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得使用带有“康恩贝”字样的企业字号从事经营活动;销毁带有“康恩贝”字样的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并且支付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4010元。
  打擦边球傍名牌
  据康恩贝销售公司、康恩贝集团公司介绍,康恩贝公司是业内知名企业。康恩贝集团公司成立后,一贯以重视产品的质量而著称。为树立康恩贝企业的核心地位,公司确立了以“康恩贝”为总商号、总商标,明确“康恩贝”商标和商号,由康恩贝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许可使用。
  为提升“康恩贝”产品的质量和产品信誉,创建“康恩贝”企业品牌效应,公司不惜投入巨资,为产品进行不断的宣传和市场推销活动,每年用于广告的投入和市场推销费用均超过上亿元。
  武汉康恩贝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2日,在明知康恩贝销售公司、康恩贝集团公司是“康恩贝”商标的先用权人和商标注册的专用权人,在国内市场和武汉地区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及良好声誉的情况下,仍将其商标作为公司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在印制的宣传资料和自己建立的网站上突出使用“康恩贝”字样,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康恩贝销售公司、康恩贝集团公司与武汉康恩贝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则认为:被告武汉康恩贝生物公司是经过行政机关合法登记的企业,在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上并没有使用或突出使用“康恩贝”字样,而是突出了男人咖啡(MANCAFE);并且商品的外包装上清清楚楚的注明了生产厂家为“河南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不会给消费者产生误认、误导。其次,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成立只有一年多,代理销售的产品仅限于咖啡,无其它产品销售,康恩贝集团公司要求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请求将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康恩贝”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标准。
  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2日,明知“康恩贝”商标早已注册,并在医药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仍将该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且在对外销售的爱巢男人咖啡产品的宣传资料上,将“康恩贝”三个字进行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与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之间有某种关联关系,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实施的这一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应予禁止。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举办的全国药品展销会上,以武汉康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营销活动,并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对外作虚假宣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禁止。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主张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停止使用“康恩贝”企业字号,消除影响,销毁带有“康恩贝”字样的宣传资料及其外包装的理由成立。
  内外结合保知识产权
  对此,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贾玉平认为,康恩贝销售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康恩贝”商标注册为驰名商标。被告武汉康恩贝公司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侵犯了原告康恩贝销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之所以如此判决,依照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近些年来以仿冒知名品牌这种方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日益增多,贾玉平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点:首先,主要是利益的驱使,企业通过仿冒知名的商标、品牌来兜售自己的产品,其行为省去了自己进行品牌创造以及宣传的成本,因而可以获得更为丰厚的利润,而所仿冒的知名商标和品牌在公众中的口碑和评价都很高,因此企业仿冒的行为更容易获得更大的利润。其次,主要是监督机制运作的问题了,包括立法的不完善、监督部门的监督不力以及作为消费者的外部监督者的作用的发挥有限,这些都导致了出现企业仿冒知名商标、品牌的重要原因。
  贾玉平认为,只有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才能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从内因上来讲,应该鼓励企业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开发出属于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这同样是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和进一步发展的硬道理。从外因上来看,则应该加强对仿冒知识产权的行为的监管力度,通过法定的监督部门与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来加大对仿冒行为的监督。同时应该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立法的完善,使得对其行为的处理有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贾玉平提请我国广大企业和企业家注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必须对于仿冒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回击,而不能坐视不理,否则最终的结果将是失去赖以生存的本钱。企业更应该建立对于其自主的知识产权建立内部和外部的保护和监督机制。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来约束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同时,可以通过外部的监督,对社会上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密切的关注和调查,获得确凿的信息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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