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贬低他人构成侵犯企业商誉权

本文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2-05-25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贬低他人构成侵犯企业商誉权。

【案例】
    山东胶南市欣欣超市开业时,董事长倪某为了赢得消费者,在制作宣传品时印上了这样一段话:“该超市的商品,与富强超市(合伙企业)相比,价格低廉,质量最优。消费者不要舍便宜求昂贵,而浪费了钱财。”该宣传品在该超市开业后,连续发放一万多张。一个月后,该宣传品被富强超市的董事长孙某发现,举报到胶南市工商局,控告欣欣超市在经营活动中,诋毁他的商誉,侵犯了富强的商誉权,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欣欣超市,制止该超市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富强超市经济损失10万元。
    那么,欣欣超市应该不应该赔偿富强超市的损失?
【分析】
    什么是企业商誉权?商誉是商品信誉和商业信誉的统称,商誉权可分为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内在的,主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二是外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商誉道德;第二,服务质量;第三,商品质量;第四,资信;第五,价格。从市场上看,一个单位商誉的表现形态一般是具体的,多种多样的,它们相互配合,密切联系,处于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中。
    商誉主体依法对其创造的商誉享有专有权和商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市场中,对企业商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是商业诽谤行为。中国商标查询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侵犯行为构成要件看,有如下表现形式:一是其侵犯行为的主观为明知故意,而不是过失。行为人实施商业诽谤行为,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这种主观故意性是明显而确定的。二是其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即作为行为人竞争对手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民法中规定的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因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通过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连续性活动而逐渐形成的,中国商标查询会给交易伙伴和消费者带来信任和欢迎,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带来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并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竞争的最大资本和立足市场的最重要支柱。三是其行为的客观方面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进行诋毁、贬低,给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
    在该案件中,欣欣超市为了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便用广告词语贬低富强超市。这种贬低,足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认为富强超市的商品价格贵,质量差,而导致富强的销售下降,利润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欣欣超市已经构成商业诽谤,侵犯了富强超市的商誉权,严重违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富强超市举报欣欣超市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欣欣超市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依法赔偿富强超市的经济损失。如果欣欣超市拒绝赔偿,富强超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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