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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工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案情江苏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白酒生产、加工、销售。 1987年2月,该公司商标申请注册的A商标获得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A商标于2009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9月,某工商局接到投诉,称江苏某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瓶贴上使用“迎宾酒”字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注册号为第105397号的迎宾商标系贵州迎宾酒股份有限公司在酒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注册。2010年5月,河南一经销商与江苏某公司商定,独家经销标注A商标的“迎宾酒”,产品仅销往河南省。江苏某公司于2010年6月开始生产上述白酒,共生产两批1万箱,至被执法人员查处,两批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5.8万元。
争议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办案人员有3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江苏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要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否会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依法保护商标注册人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A商标是使用在白酒上的驰名商标,在白酒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白酒的瓶贴上使用“迎宾”字样,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江苏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江苏某公司将他人商标注册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理由是:江苏某公司生产的标注A商标的“迎宾酒”,“迎宾酒”系商品的别名。商品别名的实质就是商标,所以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