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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氏德芙“香脆米”遭仿冒 被罚企业不服告工商败诉

本文来源:法制网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常熟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脆米”常熟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香脆米”经无锡某副食品商行销售时,遭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查处,理由是该商品包装与知名商品德芙“脆香米”巧克力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对该副食品商行进行了处罚。常熟食品公司不服处罚,遂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维持了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9年1月7日,被告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接美国玛氏公司举报,对第三人无锡某副食品商行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行经销的“香脆米”与玛氏公司生产的“脆香米”包装装潢相似。被告认为该商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在初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对其未售出的674包该种产品进行了扣留,并于当日立案调查。同年3月23日,被告依法对商行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400.8元,罚款599.2元,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3、责令并监督消除现存侵权商品外包装塑料袋。

  原告常熟某食品公司得悉该行政处罚后不服该决定,于2009年5月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7月该局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玛氏公司自1996年开始生产“脆香米”产品,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外包装具有较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原告常熟食品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同年12月开始生产“香脆米”产品,同时为“香脆米”食品包装袋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2009年2月25日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9月,作为第三人的无锡食品商行开始经销原告生产的“香脆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行政处罚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为县(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职责和权限,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适当,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依法应予维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销售该商品或者生产、销售该商品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知名商品的,构成不竞争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德芙“脆香米”在中国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特征与“脆香米”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是公司区别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也是一般社会公众据以判断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依据,具有特有性。其包装、装潢的文字组成部分“脆香米”也并非直接表示“脆香米”巧克力产品的质量及主要原料。因此,“脆香米”的包装、装潢应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2、关于正当使用的认定。通用名称应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用工具书、辞典中已有的商品名称,或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来认定。原告仅根据互联网上搜索到“香脆米”字样并不能得出“香脆米”是巧克力通用名称或俗称的结论,故“香脆米”“脆香米”并非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且,由于“脆香米”的市场知名度,标注上述产品的“脆香米”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原告在其包装上使用“香脆米”文字并非正当使用行为。此外,“脆香米”、“香脆米”文字是整体包装、装潢的文字组成部分。而被告是从整体包装、装潢上分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在先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脆香米”包装、装潢的使用明显早于“香脆米”外观设计专利,上述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在先的“脆香米”特有的包装、装潢,原告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并不影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4、关于是否构成相似、混淆。产品的商品形态、包装规格以及是否为代可可脂制品与认定包装、装潢相似并无直接关联性。“脆香米”的包装为红底、脆香米三字位于包装醒目位置,为包装上最大字体,三字均为白字蓝边,而“香脆米”的包装也为红底,香脆米三字位于包装醒目位置,为包装上最大字体,三字也均为白字蓝边。两种产品的包装、装潢通过整体比对、要部比对、隔离观察,在文字、读音、颜色及其组合上两者构成近似。两者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已足以造成混淆。

  因此,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判断,第三人无锡商行经销的由原告生产的“香脆米”包装、装潢与“脆香米”特有包装、装潢构成近似,被告认定该商行在经销“脆香米”的同时经销包装近似的“香脆米”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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