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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编者按:作为近年来最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事件之一,“国酒茅台”申请注册商标事件所引发的舆论效应持续发酵。针对各界对“国酒茅台”商标所持的疑问和该商标注册行为隐含的专业性问题,本报日前邀约多位知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及学者进行专业解读。本报将从本期开始,陆续对相关专家及学者的来稿进行刊载,希望读者通过专业视角更清晰地理解“国酒茅台”申请注册商标事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专业性问题,并对相关争议的积极解决提供有益参考。“国酒”不能核准 公誉不能私用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陶鑫良
一石激起千层浪,“国酒茅台”商标议八方。日前,国家工商总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网站上的一则商标申请初审公告信息,即《商标公告》第1320期上载明的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若干“国酒茅台”商标已于今年7月20日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公示阶段的信息,激起了业界、学界与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在实体上,一种看法是“国酒茅台”商标申请涉嫌违反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一)、(八)、(九)项,依法应于驳回;另一种看法是“国酒茅台”不同于“国酒”,原本就具显著性;且经强化广告与使用后益增其显著性,应予注册。在程序上,一种意见是例如带“国酒”字样的“国酒茅台“类的注册商标申请依法就不应通过初审,当然不应公告;另一种意见是“国酒茅台”商标申请进入注册申请程序后就顺理成章初审公告,无可厚非。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笔者都认同在后的看法和意见。在实体上,笔者认为带“国酒”字样的“国酒茅台“类的注册商标申请,同时涉嫌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与(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应予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在程序上,笔者认为带“国酒”字样的“国酒茅台“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十分明显并且易于初审查出其违反上述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属于“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的禁止申请的情况,应当不予通过初步审查从而直接驳回其注册商标申请,不必再进入通过初审后的公告阶段;其实我国商标局对于在前已经发生过的多起“国酒茅台“注册商标申请,一直就是依法驳回于“初审公告”之前,从而不再进入初审公告程序。
近10余年来贵州茅台酒厂申请注册“国酒茅台”商标是屡申屡驳,锲而不舍,已积累数次。例如2001年9月13日,其提交了两个不同字体的“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均未通过初审也未进入初审公告阶段;2006年8月1日,其再次注册申请一件“国酒茅台”商标,然而仍然未通过初审故仍未进入初审公告阶段;2007年9月10日,其复提出两个“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继续未通过初审所以也没有进入初审公告。商标局在上述既未通过初审,从而也未进入初审公告的屡次“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中态度是鲜明且一贯的。例如对贵州茅台酒厂于2006年8月1日提出的其第3个“国酒茅台”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的批复是:“国酒”是对某种品牌酒的品质的褒扬,作为一种荣誉不应为一家独占,以“国酒茅台”作为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有夸大宣传作用并具有欺骗性。”商标局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国酒茅台”商标予以驳回;当时贵州茅台酒厂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但商评委复审后维持原决定,驳回了其复审请求。
如今白酒“茅台”品牌已经誉满天下,如日中天。但为什么贵州茅台酒厂还如此依恋“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锲而不舍,情系经年,全力以赴,志在必得?笔者认为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国酒”之意不在法;法律背后是市场,纷争背书是利益。其企图借以争取的是更大的市场份额、更强的竞争优势、更高的商品价格和更丰厚的商业利益。“国酒茅台”之谓,重在“国酒”。所谓“国酒”,在市场上和消费者面前的解读可能会是“国之表征,独此一家”;至少会是全国范围内“独占鳌头,引领一流”。这都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市场份额及其惊人的商业利益。
所以,“国酒茅台”之谓重在“国酒”;“国酒”之称重在“国”字头。正如有报道称:“在各领风骚的白酒江湖,似乎并未出现公认的霸主,直至今日,按照营业额,产销总量,名酒产销量,品牌价值等多个指标来衡量,也并未有一家酒企尽揽独大二字。”“从情理的承认到法理的认定,是茅台的终极目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在3个月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国酒茅台”商标将正式具备法律意义。这意味着,一旦“黄袍加身”,长期以“国酒”称号进行宣传的茅台将“转正”成为合法的‘国酒’”。不知假如一旦“黄袍加身”的“国酒茅台”,会不会要求垄断使用“国酒”两字,并且借以打压企图也跟风想叫“国酒”的其他酒类。
还值得一提的是,贵州茅台酒厂这次获得初审公告的几个“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相对应的核定使用商品涉及了果酒、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烈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
对于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慎之又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此作出了严格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例如(2011)高行终字第422号“国藏”商标案、(2010)高行终字第1026号“国玉”商标案、(2011)高行终字第947号“国井”案、(2012)高行终字第288号“国杏”商标案等都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但是,带“国酒”、“国药”、“国烟”、“国茶”、“国饮”、“国宴”之类由“国”字头带具体商品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应当是首字为“国”字之注册商标申请中的禁区,其不同于上述“国藏”、“国玉”、“国井”之类注册商标申请,依法应当一律禁止。因为属于公誉、公益、公秩序,具公誉的相关图文标识不能私用,带“国酒”的注册商标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应依法审查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莲峰
关于“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笔者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和第八款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根据商标局2010年7月28日颁布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国字标准》)规定:“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国酒茅台”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第二含义,产生了识别功能;但从该商标文字构成及表述来看,含有“国酒”两字,而这两个字显然属于“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范畴,因此本次“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至于驳回的理由,考虑到国酒茅台使用的历史原因及现状,可以考虑“具有不良影响”,比如,影响酒类行业公平竞争等理由。
笔者认为,“国酒茅台”的冠名权不能说已经给了贵州茅台。为了保障商标申请注册审批程序的公正和透明,便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国立法均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异议制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据媒体报道,现在已经有多家酒业公司对“国酒茅台”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里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主要是违反了《国字标准》。根据商标法要求,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可见,异议的结果尚待商标局的裁定,目前情况下,贵州茅台公司并没有取得“国酒茅台”的注册商标专有权。
笔者认为,商标异议制度的四审终审制是一个漫长的确权过程。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使商标局异议裁定的结果为“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初审,但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由商评委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当事人对商评委裁定不服,还可以走行政诉讼,从收到商评委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如果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还可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整个异议程序走下来,需要历经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级终审确权制度。可见,一件存在异议的商标能否最终确权,往往需历时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国酒茅台”能否最终取得商标注册?前途未果,或许还要经历商评委及司法的最终裁决。但对贵州茅台公司而言,正如媒体所描述的,是一场成功的品牌宣传和营销手段。
“国酒茅台”申请注册的酒类商品范围广泛,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国酒茅台”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该类别不限于白酒,还包括果酒(含酒精)、苦味酒、葡萄酒、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饮料)、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料酒和食用酒精等,几乎涉猎所有酒类行业,申请注册的酒类商品范围十分宽泛。众所周知,贵州茅台酒的知名度和使用的商品主要是白酒类,但因其申请注册的文字组合商标中含有“国酒”两字,一旦在第33类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不仅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误导,同时,会抑制其他酒类行业,如葡萄酒、黄酒等行业的发展,并带来不利影响,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