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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前列康”注册商标权侵权成立
本文来源:中国医药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中国商标查询中心最新报道:最高法院裁定“前列康”注册商标权侵权成立。生意社1月14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李时珍公司(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驳回李时珍公司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历时3年、由源头委托方、加工方、代理销售方以及终端分工进行的颇具隐蔽性的前列康商标侵权案结案。
一波三折的维权案件
据了解,2007年康恩贝在市场上发现涉嫌侵权的双礼牌“前列康”胶囊食品,经查证,该产品的生产许可、执行标准、卫生监测报告、企业识别代码及产品条形码均指向李时珍公司。2008年,康恩贝将李时珍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以李时珍公司承认侵权,公开向康恩贝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召回、封存并销毁所有涉案产品,赔偿康恩贝公司38万元经济损失而结案。
2009年5月,康恩贝又发现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康莱尔牌“前列康”软胶囊食品涉嫌侵犯其商标权。同时,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汉泽公司)是出品商及总经销商,深圳市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新天地公司)代理并销售,南通健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健桥大药房)长期非法销售。康恩贝将上述四被告一并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定李时珍公司与深圳汉泽共同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构成对康恩贝“前列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如下:1、李时珍公司及深圳汉泽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前列康”字样的侵权行为,赔偿康恩贝12万元;2、在判决生效5日内于《扬子晚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3、新天地公司和健桥大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李时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时珍公司等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李时珍公司仍不服,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理及查明案件事实,认为提交的证据以及已认定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产品来源于李时珍公司,李时珍公司构成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对李时珍公司的所有再审理由均不予采信,不予支持,并作出本文开头部分的再审裁定。
杜绝“擦边球”的判例
据康恩贝律师介绍,最高法院的裁决为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做出明确指引,参与商标侵权链条的各方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湖北李时珍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将“前列康”三个字突出使用在包装上,虽然看似属于食品类别,但其产品功能、消费对象和销售渠道却与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产品完全相同,且其产品标准、许可文件、加工方式都是违法的,这是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其商品属于食品,而不追究侵权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把商品名称作为商标来使用,混淆公众视听,是构成侵权的。在商标权的保护上有两个重要的立法原意及法理基础,即保护商誉和制止有损消费者的混淆。侵权人侵犯商标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利,从企业那里抢走消费者和商机。因此,无论是因仿冒而损害知名企业的市场声誉,还是造成消费者混淆,都是损害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信誉。
上述律师表示,当今社会侵犯商标权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方式越来越隐蔽,国家对药品这一特殊商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制度,一些不法商家便大打“擦边球”,用食品或保健品批文来冒充药品销售,或者干脆就用失效或伪造的批文来生产药品牟取暴利。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相关企业的权利,更混淆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难以区分品牌,甚至很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危害社会,触犯刑法。该案虽是一起民事诉讼,但最高法院的裁决已经明确传达出对某些企业上述类似行为的态度,那就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康恩贝公司高层领导表示,康恩贝一直十分重视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创品牌,更是着眼于树百年品牌的战略高度,保证产品质量,提升品牌美誉度。(默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