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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注册“刘翔”遭拒 状告商评委被驳回

本文来源:中国商报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耐克注册“刘翔”遭拒 状告商评委被驳回。
“刘翔牌”商标在刘翔3岁时就已被一家自产自销的服装民营企业注册,故刘翔不能再注册“刘翔”。

  耐克公司因刘翔授权其申请注册“刘翔”商标遭拒而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审理结果——驳回耐克公司的起诉,原因是“刘翔牌”商标早已被一家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所注册,耐克公司不能再另行注册。

  刘翔与耐克公司渊源深厚

  刘翔,1983年7月13日生于上海,中国男子田径队110米跨栏一级运动员,奥运冠军,曾于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以12.91秒的成绩平了保持11年的世界纪录,后在瑞士洛桑田径超级大奖赛中又以12秒88打破了13年无人企及的世界纪录,并无数次在国际田径赛事中夺冠。

  耐克公司,1978年成立,总部位于美国俄勒冈州,主营服装、鞋类、运动器材等体育用品。1980年耐克进入中国,在北京设立了第一个耐克生产联络代表处。1996年正式在中国成立了全资子公司。耐克以首创的气垫技术生产出的运动鞋可以很好地保护运动员的脚踝,防止其在作剧烈运动时扭伤,给体育界带来了一场装备的革命,赢得了体育健儿的青睐。目前耐克公司早已是全球最著名的体育用品制造商。

  如今说起刘翔与耐克的渊源,不得不提的一个人就是李彤了。李彤是耐克1981年在中国签约的第一名运动员,也是刘翔之前的男子110米栏亚洲纪录保持者。李彤和刘翔身高相似,早在2001年耐克公司就提供给中国田径队部分耐克运动鞋,当时刘翔穿的是一双蓝底金钩、有8个钉子的97款耐克跑鞋。当年的大运会金牌被刘翔摘走;次年刘翔在洛桑穿着一双白色耐克跑鞋首次打破亚洲纪录。这时的李彤在刘翔身上看到了莫大的希望,也帮助耐克公司抓到了商机,他从专业角度建议耐克公司应该如何帮助刘翔。就在刘翔还没出名的2004年耐克就同刘翔签订了协议,并申请注册了一系列特别为刘翔而设计的商标,主要包括“liuxiang”、“LX”及飞人跨栏的图形等,但这一系列的商标中却没有飞人的中文名——“刘翔”的商标

  同年在雅典奥运会男子110米栏决赛上,刘翔以12秒91平了由英国选手科林.杰克逊创造的世界纪录并夺得了金牌,成为中国田径项目上的第一个男子奥运冠军,创造了中国人在男子110米栏项目上的神话。

  就在获得雅典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时,刘翔曾向媒体爆出其夺得冠军的秘密武器正是耐克公司为他特制的“红色魔鞋”,这款轻薄如蝉翼的跑鞋只有8克重,刘翔形容穿起它的感觉“像丝袜一样……”也正是从那时开始,刘翔几乎每年夏天都会前往美国耐克公司总部,在专属设计师的帮助下进行各种测量,以备新款跑鞋的制作。

  自此,刘翔与耐克公司结下了不解之缘,刘翔也顺理成章地成了耐克公司的广告代言人。

  甚至在2012年8月7日的伦敦奥运会男子110米栏预赛中,刘翔打栏摔倒在地,最终单腿跳过终点而无缘晋级后,耐克也没有解除与刘翔的“美好姻缘”。去年夏天,耐克公司与刘翔的关系又近了一步,他们首次与中国运动员合作,推出了第一套刘翔专属跑步系列产品,这也是耐克公司第一次为田径运动员设计打造的产品系列。为此,刘翔亲笔授权耐克公司以自己的名字正式注册“刘翔”商标。而当耐克公司在刘翔的授权下去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时,却连连碰壁,最终起诉也被法院驳回。

  “刘翔牌”在刘翔3岁时已被注册

  刘翔的赞助商耐克公司日前接受刘翔的授权,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了注册“刘翔”商标的申请,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评会驳回,理由是,26年前“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早已注册了类似商标,根据相关法律不能再给予注册。对此,手持刘翔授权书的耐克公司不服,遂将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诉至法院,然而最终败诉。

  据了解,1986年7月,一家名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向商评委申请注册了“刘翔牌”商标,申请注册的种类为服装类,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而此时的运动员刘翔才刚刚3岁。

  2006年5月,“翔飞人”的赞助商耐克公司向商评委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没有获得商评委的核准。商评委的理由是,鉴于“刘翔牌”的存在,且用于服装类商品,无法核准耐克公司再提出注册“刘翔”作为商标。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的“刘翔牌”商标中,“牌”字的显著性较弱,“刘翔”二字最易被人记忆与识别。因此,耐克公司申请注册“刘翔”商标,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两者之间有关联。为此,商评委驳回了耐克公司的申请。

  在法庭上,耐克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刘翔在中国乃至全球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姓名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利益,其姓名权及其商品化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刘翔的巨大知名度和耐克在全球的影响力,消费者不会把耐克公司申请的“刘翔”商标和在先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混淆在一起。经刘翔本人合法授权,耐克公司有权把刘翔的姓名、形象作为商标进行商业化使用。但商评委代理人坚持认为,不管刘翔的知名度有多高,都不能侵犯在先商标的权利;至于刘翔本人对其姓名权的使用或进行商品化,该委不予置评。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耐克公司的申请商标与此前已经注册的刘翔牌商标构成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认为,刘翔确系中国体坛的知名人物,其本人及经过其授权的公民或法人有权利用其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但在商标注册领域,《商标法》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仅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因此耐克公司即便得到了刘翔的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获得在服装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的当然权利。故而,法院支持了商评委,驳回耐克公司的诉求。

  商标拥有方希望被收购“刘翔牌”

  据了解,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服装,自产自销,来料加工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上海宝山区顾村镇毅翔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丁初,刘丁初的儿子刘建中是现在的老板。据刘建中讲,注册“刘翔牌”商标并非有什么先见之明,此举纯属巧合。刘建中说,早在1984年,父亲刘丁初就带着3个儿子做起了服装生意,全家人的房子和生意都在上海宝山的刘行老镇毅翔村里。我们家姓刘,住在毅翔村,这个“翔”字又有“一飞冲天”的意思,很好听,于是在1986年“刘翔牌”正式被注册成商标,所以就这么用了下来。

  据悉,“刘翔牌”商标是其特意找人设计的,圆圈中的雄鹰由正反两个“刘”字组成,蕴含着一家人对这个企业的美好愿望。20多年前当刘翔还没有跑出成绩时,“刘翔牌”就早已走出了刘行镇,刘建中和弟弟回忆道:“那个时候生意还是不错的,在新世界(600628)、淮海路、寺川北路和金桥的很多服装店里面都卖我们‘刘翔牌’的衣服。”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上世纪90年代初开拓过经营领域,开过“刘翔饭店”,在刘行和大连西路有两家分店。时过境迁,现在的生意难做、厂房又被拆迁,现在只能从老客户那里揽一些定制生意,用到这个商标的机会并不多。此情况一直延续到2004年,一个名叫刘翔的中国年轻人登上了奥运会的最高领奖台,从此这个名字成为了世界的焦点。

  对于普通人来说,刘翔是著名运动员,他有权利把自己的名字、形象商标化。但对于刘建中来说,这两个字也是父亲一手创建的品牌,如今传到了自己的手中,不能轻易放弃。不过这个品牌并不是非卖品,刘家兄弟也考虑过在大企业的支持下让品牌继续发展壮大:“我们也希望能够有大公司来投资、收购这个牌子。”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卢颍中律师认为,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主营行业是服装服饰,而耐克此次申请注册的种类也是服装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七章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允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6年前注册“刘翔牌”时并不存在恶意抢注的行为,因此耐克公司打赢这场官司的概率几乎为零。只要上海刘翔实业有限公司是合法注册,同时商标又正在使用,那么即便耐克获得刘翔授权也不一定能成功注册。除非是刘翔实业有限公司主动撤销商标或同意转让,耐克才有可能获得“刘翔”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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