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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西尼”一标难容二主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一件“罗西尼”商标却有两个主人,如此一场“一山难容二虎”的“好戏”,在“罗西尼”手表与“罗西尼”眼镜之间上演。作为“罗西尼”手表品牌的拥有者,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下称罗西尼表业公司)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深圳市华光明眼镜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华光明眼镜公司)拥有的注册在眼镜及附件商品上的“罗西尼MAZZANI”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后,罗西尼表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长沙商标注册
诉起缘由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23965号“罗西尼MAZZANI”商标,由沈阳市亚东亚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及附件商品上。而后该商标历经数次转让,于20145月转让至华光明眼镜公司。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华光明眼镜公司成立于20128月,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眼镜制造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智胜曾于2003年及2006年先后成立了深圳市龙岗区坪山镇华光明眼镜制造厂及深圳市龙岗区华光明眼镜制造厂,目前上述两厂家经营状态显示为“已注销”。
    2012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受理了罗西尼表业公司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针对诉争湖南商标注册提出的撤销申请。
    据了解,罗西尼表业公司成立于1985年,系冠城钟表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主营“罗西尼”手表、眼镜的生产与销售。
    在罗西尼表业公司官方网站介绍中有如下一段介绍:“21世纪,在雄厚的品牌实力和品质保障基础上,罗西尼表业公司将目光投向更广阔的领域,开始为13亿中国人提供眼镜领域的产品销售与服务。”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罗西尼表业公司曾于20091月投资成立了珠海罗西尼眼镜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眼镜及眼镜配件的批发、零售等。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罗西尼表业公司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提出了数件“罗西尼”商标的注册申请,但目前均尚未被核准注册,而珠海罗西尼眼镜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申请注册有任何长沙商标注册。珠海罗西尼眼镜有限公司在眼镜商品及相关服务上使用的商标系“ROSSINI”。
    有业内专家认为,虽然罗西尼表业公司将经营范围延伸至眼镜行业,并成立了珠海罗西尼眼镜有限公司,但无论是罗西尼表业公司还是珠海罗西尼眼镜有限公司在眼镜商品上均未享有“罗西尼”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华光明眼镜公司却享有在眼镜商品上的“罗西尼”注册商标专用权。罗西尼表业公司若想在眼镜商品上使用“罗西尼”商标,或是购买华光明眼镜公司拥有的诉争商标;或是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扫清其申请注册“罗西尼”商标的在先权力障碍。
一审有果
    对于罗西尼表业公司的撤销申请,华光明眼镜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了诉争商标在2009227日至2012226日期间进行使用的证据资料。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华光明眼镜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罗西尼表业公司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标局于201310月作出决定:“罗西尼MAZZANI”商标继续有效。罗西尼表业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于201312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12月,商评委针对罗西尼表业公司对华光明眼镜公司拥有的诉争商标“罗西尼MAZZANI”所提撤销复审申请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罗西尼表业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西尼表业公司诉称,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实际商业使用,被诉决定认定翟丹丹与深圳市龙岗区华光明眼镜制造厂存在商标授权使用关系有误。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经法院查明,200467日,诉争商标由原所有人沈阳市亚东亚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翟丹丹;2012320日,诉争商标转让至深圳市龙岗区华光明眼镜制造厂;201456日,诉争商标转让至华光明眼镜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华光明眼镜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眼镜及附件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该案中,翟丹丹出具了在诉争商标转让给深圳市龙岗区华光明眼镜制造厂之前,将诉争湖南商标注册独占许可给深圳市龙岗区华光明眼镜制造厂使用的授权声明,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授权使用关系。华光明眼镜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眼镜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鉴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及附件商品与眼镜架属于类似商品,故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属于连续3年未使用的情形。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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