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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招牌引发的纠纷血案
本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 本文作者:www.mctm.net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据悉 同为工具制造商,一方系主营锯条、尖嘴钳等商品的四川省成都市万全工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万全公司),另一方系主营钻头、铣刀等切削刀具的江苏万金工具有限公司(下称万金公司)。原本相处异地的两家企业一直相安无事,却因万全公司在弓锯、钳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萬金JW”商标,而引发万金公司的不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萬金JW”予以无效宣告后,万全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后,万金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悉,二审法院已开庭审理该案,但目前尚未宣判。
同名引纠纷
法定期限内,万金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万金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对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1201077号“万金及图”商标,由万金公司的前身江苏省江都市万金装饰配件厂于1997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7类切削工具、孔加工刀具等商品上。2007年7月,引证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万金公司。
2011年4月,商标局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万金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而后,万全公司与万金公司均未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上述裁定已经生效。
原以为该纷争至此终结,但2013年8月,万金公司以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并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用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对其在先商号权构成侵犯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14年11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认为,诉争长沙商标注册“萬金JW”由汉字“萬金”和字母“JW”组成,“萬金”作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万金及图”的显著认读标识“万金”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钳子、切割条等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权属待厘清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万全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此,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万全公司认为,万金公司曾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而万金公司并未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标局该裁定已经生效。
万全公司诉称,在上述已生效裁定中,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商评委不应再对此进行评审,而应以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万金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进行评审。另外,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构成元素、字形明显不同,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经过万全公司的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因此应予维持注册。
而万金公司则表示,其针对诉争商标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及争议理由并不相同,不属于以相同的理由申请裁定。而且万全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非基于诚实经营、善意使用的意图,而是出于搭便车、傍名牌、牟取不当利益之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万金公司在诉争商标被初步审定公告后,曾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并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后商标局就此作出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后万金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其理由仍包含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所引证的商标与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所引证的商标一致,其所欲证明的事实仍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事实。因此,该案中万金公司构成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及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不应对万金公司上述主张进行实体审理。
在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裁定后,万金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发稿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