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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使用印有其他企业商标标识回收纯净水桶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案 情
  2014年11月,湖北省随县工商局接到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称C公司直接使用八方公司定制的印有众吉商标标识的纯净水桶灌装纯净水销售,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C公司仓库存放有23桶带有众吉商标标识的纯净水,桶身上没有产品标价,依法扣押了C公司的涉嫌侵权产品。
  经查,C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4日,是一家从事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的企业,主要生产纯净水。C公司从2013年3月开始回收八方公司的定制纯净水桶,再次灌装销售时未清除或覆盖水桶上的众吉商标标识,仅在水桶封口处粘贴C公司商标标识。C公司负责人称,共回收并使用带有众吉商标标识的纯净水桶100只,循环使用3000只(次),销售金额1万元,未按《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2015年1月30日,随县工商局依法对C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此后,八方公司就C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正式受理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八方公司将随县工商局对C公司的行政处罚卷宗材料作为C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证据,C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

处理结果
  长沙商标注册2015年1月,随县工商局认定C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决定没收、销毁涉案的23桶侵权纯净水,对C公司罚款1万元。C公司未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C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八方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分 析
  在本案中,八方公司定制的纯净水桶桶身上标有众吉商标,其行为属于将众吉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目的是让消费者有效识别商品来源。C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在市场上回收标有众吉商标的纯净水桶,因该标识无法消除,因此在封口处贴上C公司商标以提示消费者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在市场上回收纯净水桶再进行循环使用的做法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也是纯净水行业多年来的通行做法,但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如果C公司在水桶上贴上自己的商标标识和封口贴,可以完全遮挡住原有桶身上的原始商标标识,消费者可以通过不同的桶身商标标识来区分纯净水的商标和生产厂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然而,C公司回收纯净水桶后,仅在封口处贴上自己的商标标识便直接销售,桶身上仍然附有众吉注册商标。消费者在使用桶装水会先撕下封口处的包装,在使用过程中只有桶身上的标识可以显示商品来源。由此可见,C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众吉商标的混淆使用。
  此外,C公司作为随州地区的纯净水生产企业,应当知道众吉商标在湖北省随州地区纯净水市场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其回收带有众吉商标标识的纯净水桶进行生产、销售,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湖南商标注册C公司在桶装纯净水上混淆使用众吉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众吉注册商标专用权。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支持了随县工商局行政处罚意见。

□湖北省随县工商局罗先艳

 

 

纯净水“串桶”居民商家都烦恼
 
 
    楚天快报讯 本报记者赵牧通讯员姜群朱玲
    一个纯净水桶,往往穿梭在不同的消费者和经营者手中。也许你没有在意,纯净水常“串桶”这事却引发麻烦不断。
几年前的旧桶 送水工不敢收
    “我家的纯净水桶明明是好的,但是由于找不到当初的押金条子,送水师傅就不收这个桶。”近日,随州市民陈先生反映,自己家几年前因为饮水机坏掉,纯净水桶一直放在家里没用。现在准备换水的时候,送水工说以前的桶现在不收了。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桶装水生产企业重复使用的水桶必须为PC桶(聚碳酸酯桶),PET桶(二甲酸乙二酯桶)由于加热后会释放有毒物质被严令禁止。而陈先生家里的旧水桶是PET桶,送水工自然不敢收。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陈先生因为没有押金单,不能证明对方收取了自己押金,也找不到能证明自己交押金的工作人员,举证比较困难,维权就很难实现了。
“串桶”揽上官司 被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近日,记者从随县工商局了解到,该县某纯净水公司因“串桶”摊上了一场官司,因商标侵权行为受到了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断有用户向“众吉”纯净水生产商随州市八方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反映,该纯净水口感没有以前好了,八方公司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市场上有公司冒充他们公司生产销售“众吉”纯净水。
    于是,八方公司于2015年初向随县工商局举报:有公司在随县生产、销售带有他们公司“众吉”商标标识的桶装纯净水,侵犯了其公司商标专用权。同时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被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从其仓库发现了已灌装好封盖的带有“众吉”商标的桶装纯净水300桶。这些纯净水的水桶侧身带有很醒目的“众吉”商标标识,水桶封口处却粘贴着被告公司的商标标识和厂名厂址。
    原告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种损失10万元。
商家使用串桶 被判赔款两万
    经过随县工商局的调查核实,最终随州市中级法院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犯行为。
    鉴于目前桶装纯净水市场上水桶串用的客观现实,以及被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整改的态度,根据当事人的承受能力,随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幅度取适中偏下。人民法院也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以20000元为宜。
    一个水桶引发的官司终于落下了帷幕,却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商标”一经注册就有了法定生命力,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者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害,否则,将受到法律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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