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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创知识产权成功代理“长沙商标注册”第20298932“BATA”异议答辩商标予以成功注册
本文来源: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美创知识产权成功代理“长沙商标注册”第20298932“BATA”异议答辩商标予以成功注册。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于祥乐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拔佳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于祥乐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50期(商标公告)第20298932“BATA”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序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ATA”,指定使用于第15类“钢琴;弦乐器;吉他;曼陀林;小提琴;电子琴;弹拨乐器;打击乐器;乐器盒;拨弦片”等商品上长沙商标注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1号“BAT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靴子;鞋子;拖鞋;凉鞋;橡皮底帆布鞋;橡皮套鞋;软木鞋底;橡皮鞋跟”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至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异议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线著作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BATA”为驰名商标,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某引证驰名商标缺乏使用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298932号“BA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