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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98826号“大贵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局      本文作者:申请商标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3

 异议人: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荣刚
  异议人天津大安电动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荣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98826号“大贵安”长沙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湖南商标注册“大贵安”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6758号“大安•罗纳多”、第14016796号“大安•罗纳多DAIAN RONALD及图”申请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运载工具防盗报警器;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98826号“大贵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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