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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47686号“彝家汉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局 本文作者:申请商标 发布时间:2023-09-13
异议人昭通市元生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林县黑龙潭酒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0047686号“彝家汉子”湖南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彝家汉子”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杜松子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食用酒精;烧酒;白干酒(中国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21788746号“彝家汉子”商标于2019年7月被我局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异议人引证第39538516号“彝家汉子”商标于2019年11月被我局驳回,已不再享有申请商标在先的权利,上述商标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89196号“彝家汉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形式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长沙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47686号“彝家汉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