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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63034号“THINKBO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局 本文作者:申请商标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3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神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38863034号“THINKBOX”长沙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HINKB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计数器;办公室用打卡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9322号“THINKPAD”湖南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适配器板;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脑/计算机;电脑/计算机附加盘”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98115号“THINKSTATI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2893号“THINKPLUS”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长沙商标注册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的“THINKPAD”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63034号“THINKBO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