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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70959号“TOT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本文来源: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40470959号“TOT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21年09月30日对第40470959号“TOTA”商标(以下称争议
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8172742号“TOTA”商标(以下称
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TOTA”商标。被
申请人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
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
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
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广州市拓达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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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使用授权书;
5、加盟协议;
6、采购发票及采购明细;
7、加盟店列表;
8、租赁合同、店面照片;
9、申请人部分实体店装修效果图及装饰装潢图片;
10、产品宣传册;
11、申请人部分实体店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
202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截至
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
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
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
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
用的“眼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通常效用等方面区别明显,未
构成商品与服务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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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
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无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
请日,且主要涉及“眼镜”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
“TOTA”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相同或
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
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
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
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
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