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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中国邮政诉一物流公司侵害商标权,被告辩称FWS意为服务商判决书显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中国邮政速递公司提出,自2021年2月起,发现被告北京宏邦安达公司名下的快递运输车辆上突出使用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及“FWS”图文组合标识,其中“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741539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FWS”图文组合标识与中国邮政速递公司第775754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其认为,上述行为足以误导公众将上述车辆与邮政专营车辆相混淆,误认为被告与二原告存在关联,构成对二原告商标权及声誉的侵害。
被告北京宏邦安达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确实登记在其名下,从事快递运输业务,车上确实使用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及“FWS”图文组合标识,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文字标识与第7415397号商标不近似,不清楚被告为何使用该标识。“FWS”图文组合标识是“服务商”汉语拼音首字母的缩写,代表被告系从事快递物流运输业务的服务商,右侧的三条横线代表着快捷,该标识与第775754号商标亦不近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FWS”与第775754号商标均为图文组合标识,左侧均为倒三角形六横线,右侧均为较长的三横线,中间字母“FWS”与“EMS”在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上极为近似,且字母均有横线镂空效果,属于近似标识。
被控侵权标识“京邮”“中国京邮快递物流”与第7415397号“中国邮政”商标均为文字标识,虽然文字内容并非完全相同,但“京邮”与“中国邮政”的主要识别部分一致,“快递物流”仅起到标示服务性质的作用,“中国京邮”与“中国邮政”仅一字之差,整体构成近似。
鉴于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导致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应认定被告的涉案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对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10000元。
7月21日,九派新闻联系到北京宏邦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问及是否会重新设计商标时,其工作人员回应称“不需要了”,随即挂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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