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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润电器及图”第57585487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闵润电器及图”第57585487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乐清市闵润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第57585487号“闵润电器及图”长沙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闵润电器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344720号“小米”商标、第54091520号“MI”商标、第54766132号“M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热调节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手提电话”商品上的“MI”商标、“小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构图要素、设计思路、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抢注其长沙商标注册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585487号“闵润电器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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