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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1087531号“生而荣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第61087531号“生而荣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捷玺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第61087531号“生而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指定使用于第28类“哑铃;护膝(体育用品);护肘(体育用品);护胫(体育用品);体育活动器械;运动用网;运动用球;体育活动用球;玩具;游戏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65132号、第43999024号“荣耀”、第31902202号“荣耀知物”、第44062859号“荣耀亲选”、第21674997号“HONO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机;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视频游戏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湖南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荣耀”商标所知名的“手机、智能手机”产品性质相差较远,商标存在差别,被异议商标不致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不能认定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禁止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087531号“生而荣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