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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56980511号“SINGH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第56980511号“SINGH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胜狮北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山食物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9期《商标公告》第56980511号“SING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NGHA”指定使用于第32类“饮料用麦芽糖浆;制软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25023号“SINGHA”长沙商标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980511号“SINGH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