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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0381539号“铼锘医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第60381539号“铼锘医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重庆莱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诺美新创医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莱诺医疗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7期《商标公告》第60381539号“铼锘医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铼锘医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支架;医用导丝;医疗器械和仪器;耳鼻喉科器械;外科手术探针;鼻扩张器;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用超声设备;电疗器械;医用导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10259号“莱诺”、第44692967号“莱诺医疗L+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月经内裤;失禁用尿布”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10332号“莱诺”、第44687072号“莱诺医疗L+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商号权等在先权利,被异议长沙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381539号“铼锘医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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