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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62775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662775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775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99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