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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动态 | 印度:反向混淆理论在商标案件中的使用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3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境外动态 | 印度:反向混淆理论在商标案件中的使用越来越受到关注

随着社交媒体、网红营销和促销活动的兴起,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理论在印度迅速发展。
  正向混淆理论通常适用于后来的商标使用者(通常是一个小实体)采用或开始使用一个成熟的大型实体的已知商标,通过其商誉来赚钱。与正向混淆不同的是,反向混淆代表的是在后使用者压倒在先使用者并通过特殊的营销和促销活动掩盖其声誉的情况。
  可以理解的是,反向混淆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巨大影响,因为从在先使用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开始相信那些在后使用者提供了这些商品或服务——因此最近该理论在印度越来越受到关注。
  反向混淆理论的第一个著名国际案例
  1976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家较小的轮胎公司Big O Tire Dealers, Inc(Big O)诉美国跨国轮胎制造商Goodyear Tire & Rubber Co(固特异)这一广为人知的美国商标案之后,反向混淆理论首次引起了国际关注。
  1974年,固特异在其轮胎上使用了“BIGFOOT”商标,这与“BIG FOOT”极为相似,而Big O已经拥有了“BIG FOOT”商标的在先权利。
  固特异随后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广告活动,以推广其产品,并且成功地将公司与新商标联系在一起,吸引了大量客户。可以理解的是,消费者很快就对这两个竞争对手的商标产生了混淆。
  当争议到达科罗拉多州联邦地区法院时,Big O未能证明固特异有意利用其“BIG FOOT”商标的商誉进行交易。相反,通过消费者调查,固特异证明,那些购买使用其“BIGFOOT”商标的轮胎的消费者认为固特异是他们唯一的来源。
  法院认定,固特异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营销活动使消费者有理由错误地认为Big O盗用了固特异的“BIGFOOT”商标。因此,在一项前所未有的裁决中,法院承认并执行了反向混淆原则,裁定Big O因固特异对其商标和声誉的贬损而获得1960万美元的赔偿,并指示固特异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为了确定反向混淆原则,美国法院开发了一种基于案例的多因素测试,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
  -商标的影响力;
  -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实际混淆的可能性;
  -侵权者的意图;
  -产品线扩展的可能性;以及
  -旨在衡量品牌知名度的营销支出、销售和消费者调查的证据。
  反向混淆的辩护
  针对反向混淆策略,在后使用者采用的一种常见的辩护是声称在进入市场时对在先使用者的商标一无所知。例如,在Walter诉Mattel,Inc一案中,被告成功运用了这一策略。
  反向混淆理论在印度越来越受欢迎
  虽然印度的判例中很少有反向混淆的例子,但这一理论逐渐受到了重视。2001年,德里高等法院在Allianz Aktiengesellschaft Holding诉Allianz Capital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td一案中承认并执行了该原则。
  在该案件中,原告Allianz Aktiengesellschaft Holding是一家德国公司,自1989年以来,该公司在其投资和保险服务中一直使用“Allianz”商标。在被告印度公司Allianz Capital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Ltd决定用“Allianz”取代其在印度使用的公司名称中的“Asthan”后,该德国公司向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了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该德国公司在印度没有开展保险业务,因此不能认为印度公司或其受让人会将其服务冒充为前者的服务。相反,考虑到这家印度公司在保险以外的业务中赢得的声誉,出现反向混乱的可能性更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法院允许这家德国公司在保险业务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的业务中使用“Allianz”一词,但禁止其在投资和金融服务部门使用该词语。
  在另一个有趣的案件中,即AZ Tech (India)诉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td案,原告AZ Tech (India)要求对被告Intex Technologies (India) Ltd在移动电话方面使用“AQUA”商标的行为发布临时禁令。原告辩称其已于2009年采用了该商标,被告在2012年末错误且欺诈性地采用了其商标(AQUA),以将其商品冒充为原告的产品。德里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认为,原告已经为其在先使用和商誉建立了强有力的初步证据,并授予了对其有利的禁令。
  然而,针对被告的上诉,合议庭法官不认同这一裁决。被告辩称其在2012年8月诚实地采用并推出了“AQUA”品牌的手机,而事先并不知道AZ Tech的“AQUA”产品——被告推出产品时印度市场上还没有该类产品。相反,原告则声称是被告造成了反向混淆。
  该法院表示:
  为了确定是否符合反向混淆原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被告作为“AQUA”商标的所谓在后使用者,能够掩盖原告作为该商标的所谓在先使用者的商誉和声誉。即使经过初步的考虑,也是缺乏这种证据的。此外,以“INTEX”字样为形式的附加词是如此突出和独特,以至于可以消除任何初始混淆的可能性。
  因此,该法院认为,如果授予或继续执行禁令,将对被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展望未来
  反向混淆的概念可以通过为经过充分测试的在先使用辩护提供“漏洞”来改变游戏规则。
  在后使用者可以利用其在市场上的非凡存在和知名度来压倒在先商标所有人。然而,如果在先使用者能够证明在后使用者已经理解并故意无视其权利以提出反向混淆主张,那么反向混淆的概念就会失效,在后使用者可能面临严厉的处罚。
  这一理论是否会在印度各地的商标纠纷中继续获得关注,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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