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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5052411号“伊河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6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5052411号“伊河渡”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洛阳伊河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韩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052411号“伊河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河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注册“伊河渡”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朝龙家具店”营业执照、“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朝龙家具店”与“洛阳力合城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部分门店图片以及部分发票等电子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伊河渡”商标,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52411号“伊河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