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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4959580号“洛科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18
长沙商标注册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4959580号“洛科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洛科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至高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959580号“洛科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洛科丰”指定使用在第6类“铝单板、铝”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78816号“洛科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耐火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虽文字构成相同,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735506号“ROCKF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G813306号“ROCKWOOL”、第9173646号“洛科威”等商标为第19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证据不足,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59580号“洛科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