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业务专线:
0731-88718749
0731-88718750
总经理热线:
公司动态
长沙商标注册第53248560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20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53248560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厦门翔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普斯投资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普斯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53248560号“NOM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OM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门前擦鞋垫;墙纸;纺织品制墙壁遮盖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911232号“NOM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浴巾”等;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38524946号“NOME”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枕头”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681019号“NOM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广告策划;商业管理顾问”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248560号“NOM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