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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2596171号“NUT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22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2596171号“NUT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努泰克日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芷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596171号“NU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UTEC”,指定使用于第4类“润滑剂;润滑油;燃料;齿轮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NUTEC”商标或与之近似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能证明异议人商号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96171号“NUT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