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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5260299号“元气苍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28
长沙商标注册最新报道第65260299号“元气苍华”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本草雾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5期《商标公告》第65260299号“元气苍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气苍华”指定使用在第34类“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烟袋;吸烟用打火机;卷烟纸;电子香烟;火柴;点烟器用气罐;除香精油外的烟草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22534780号“元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4类“烟草;非医用含烟草代用品的香烟;香烟;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260299号“元气苍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