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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3326865号“呈龙A DRAG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29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3326865号“呈龙A DRAG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江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3326865号“呈龙A DRAG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呈龙A DRAG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水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43945号“龙牌”、第16794082号“龙”、第33659523号“北惊龙BEIJINGLONG”、第14005173号“绿色龙”、第14005180号“极品龙”、第14005175号“经典龙”、第14005179号“轻质龙”、第14005184号“高级龙”、第14005181号“顶级龙”、第14005172号“甲级龙”、第42680432号“制造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物”、第19类“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湖南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326865号“呈龙A DRAG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