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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4556483号“四小花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06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4556483号“四小花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延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3期《商标公告》第64556483号“四小花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小花旦”指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地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9078号“花旦”、第36140469号“花旦HUAD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7类“地毯;地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不判为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556483号“四小花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