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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1344194号“汾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07
【长沙商标注册】第61344194号“汾选”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京城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7期《商标公告》第61344194号“汾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选”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34992号“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汾字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商品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344194号“汾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