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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58795393号“桔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09
【长沙商标注册】第58795393号“桔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桔蚁管家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795393号“桔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桔蚁”指定使用于第42类“质量检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26701号“蚂蚁”、第31153126号“邻客蚁”、第46466809号“蚁链”、第25386218号“蓝色蚂蚁”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将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795393号“桔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