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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54480370号“艾美衣尚 EMMYFASH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10

长沙商标注册】第54480370号“艾美衣尚 EMMYFASH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电视艺术与科学学会对被异议人肖得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4480370号“艾美衣尚 EMMYFASH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美衣尚 EMMYFASHION”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71393号“艾美奖”长沙商标注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电视节目颁奖相关娱乐服务上的第9992500号“EMMY”、第9992499号“EMMYS”、第20717182号“艾美奖EMMY AWARDS及图”、第24071392号“艾美奖”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指定服务亦有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因此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80370号“艾美衣尚 EMMYFASH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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