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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标注册】第62505311号“绿小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11
【湖南商标注册】第62505311号“绿小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合肥西瓜味童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9期《商标公告》第62505311号“绿小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绿小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藜麦;面条;魔芋粉;咖啡;蜂蜜;面包;食品调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16465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衣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88859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第19104747号“红色小象”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软糖(糖果);蜂蜜;糕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8516465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505311号“绿小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