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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标注册】第49901471号“星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湖南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12
【湖南商标注册】第49901471号“星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武刚对被异议人李玉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49901471号“星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文具);小册子;笔记本”。截至本案审理时,第11710260号“星楠XINA及图”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901471号“星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