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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第64746138号“房千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19

长沙商标注册】第64746138号“房千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巨量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746138号“房千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房千川”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的第58201084号“巨量千川汇及图”商标、第56635206号“千川千策”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已被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因此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权益,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61981号、第52267806号、第52236969号“巨量千川及图”商标,第51187147号、第51190297号、第51163308号“巨量千川”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时间记录装置”、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75311号“巨量千川”商标、第52243058号“巨量千川及图”商标、第64349895号“巨量千川本地推”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本案被异议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及行为由经营主体负责。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系商标代理机构假借被异议人之名申请注册的情形,以此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746138号“房千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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