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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81575号“醉三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0-30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第66781575号“醉三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吉力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781575号“醉三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三千”指定使用在第5类“灭微生物剂、农业用杀真菌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15886号“醉三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杀真菌剂”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13237号“醉三秋”商标、第4430487号“醉三秋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第4430487号“醉三秋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81575号“醉三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湖南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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