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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68568号“珠城吴记拉面馆”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13
第63068568号“珠城吴记拉面馆”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异议人吴晨对被异议人吴子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4期《商标公告》第63068568号“珠城吴记拉面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珠城吴记拉面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01540号“吴家手造”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烹饪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68568号“珠城吴记拉面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长沙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