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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654730号“以默 YIMO”长沙商标注册不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www.mctm.net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20
第64654730号“以默 YIMO”长沙商标注册不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上海尹默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4654730号“以默 YI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以默 YI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鞣制过的皮;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家畜皮;人造革;制鞋用皮革;家具用皮革;背包;手提包;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1738号“尹默”、第11760492号“尹默 IMM”、第13444029号“尹默 IMMOBIL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251567号“YINMO”、第55272633号“尹默YINMO”、第11760494号、第12388414号、第14291945号“尹默 IMM”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背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驰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654730号“以默 YIM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长沙商标注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