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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15151号“埃茵豪森”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商标局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24
异议人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5015151号“埃茵豪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埃茵豪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00314号“豪森及图”、第9688718号“豪森”、第34446217号“豪森”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5类“原料药;片剂;胶囊剂”、第35类“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原料药、补药(药)”商品上的“豪森”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15151号“埃茵豪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