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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806868号“榆友粮年”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27
第65806868号“榆友粮年”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榆友粮年”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面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33977号“粮年隆及图”、第61854906号“粮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木薯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409862号、第33454143号“粮年隆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燕麦食品;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06868号“榆友粮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