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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387320号“鼎盛无疆”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06
第65387320号“鼎盛无疆”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天津万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一号大院酒庄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第65387320号“鼎盛无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盛无疆”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28779号“无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馏饮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关联公司商号在我国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关联公司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87320号“鼎盛无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