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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57626号“只此青梅”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1
第64457626号“只此青梅”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咪小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457626号“只此青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只此青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为社交网络提供在线聊天室;互联网无线电广播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4981299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的第67320027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613913号、第59620556号、第59604269号、第59620591号、第59620609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第59616531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3类“香料;香精油”等、第16类“笔记本;印刷品”等、第21类“瓷器装饰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塑像”等、第25类“化装舞会用服装;戏装”等、第28类“玩具;积木(玩具)”等、第41类“体育野营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服务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对舞蹈诗剧“只此青绿”作品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57626号“只此青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