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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958837号“煲仔旺”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2
第65958837号“煲仔旺”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惠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1期《商标公告》第65958837号“煲仔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5480号、第3528897号、第10695516号“旺仔”、第9553055号“旺仔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业;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饼干;糖果;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旺仔”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二者共存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主张,因缺乏有力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58837号“煲仔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