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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516557号“甄丰龙”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本文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本文作者:长沙商标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13
第66516557号“甄丰龙”长沙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要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6516557号“甄丰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7类“橡胶或塑料制衬垫材料;合成橡胶;非文具用、非医用、非家用胶带;半加工泡沫塑料制过滤材料;塑料薄板;半加工塑料片;塑料软管;塑料拦油栅;电气绝缘用塑料薄膜;封拉线(卷烟)”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5号“龙牌”、第16794089号“龙”、第14005135号“制造龙”、第14005137号“工程龙”、第31802352号“新时代龙牌”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7类“非金属软管;建筑防潮材料;隔音材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差异显著,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也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后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516557号“甄丰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长沙商标注册商标无效。